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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延寿县斯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志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寿县斯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志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2113号原告:延寿县斯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9744199112A),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东公安街(老干部局楼下)。法定代表人:甘信明,经理。被告:张志群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延寿县斯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延寿县斯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寿县斯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寿县斯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寿县斯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铁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雪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