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执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巴哈依丁·胡加布都与马依努尔·艾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哈依丁·胡加布都,马依努尔·艾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2517号申请执行人:巴哈依丁·胡加布都,男,1950年8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托克逊县。被执行人:马依努尔·艾力,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3民初1477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依努尔·艾力的存款、收入25212.5元(执行费278.19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马依努尔·艾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克热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热 西 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