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艳平、付鹏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艳平,付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艳平,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全喜,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付鹏,男,1965年3月11日生,回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阔,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刘艳平因与被申请人付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02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艳平申请再审称:一、原审送达程序违法。原审付鹏诉刘艳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期间,刘艳平及其爱人高国成的手机号码一直正常使用,但在原审诉讼活动中,未按法定程序送达开庭传票及判决书,致使刘艳平未参加庭审,剥夺了其辩论权利和上诉权。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刘艳平向村民组交纳着承包土地的租金,与村民组的土地承包合同一直在履行,其土地使用权合法。与被申请人付鹏所签土地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刘艳平将土地交被申请人使用经营,无需向被申请人返还租金。为此,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原审办案人员把开庭传票等送达给刘艳平,经刘艳平本人签名捺印予以确认签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法院作出判决后办案人员通知申请人未到庭,于2016年8月10日向刘艳平公告送达判决书,公告张贴于刘艳平位于驻马店市××城区××办事处××村委住处,其应当知道公告内容。第二、关于刘艳平用于租赁的土地是否合法,应当以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驿国土执罚【2014】第009号处罚决定书以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驿行审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为准,认定该土地系非法用地,双方所签订的租地协议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审判决申请人返还所收取被申请人6万元租金并无不当。申请人再审提交新证据,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刘艳平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艳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绍红审判员 杨向军审判员 刘春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