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行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苏阳阳诉被告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阳阳,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622行初51号原告苏阳阳,男,汉族,小学文化,1983年5月29日出生,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湾。委托代理人高亚安,男,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法定代表人党延文,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卜伟,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延强,系该局法制办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阳阳诉被告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苏阳阳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阳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阳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阳阳负担。审 判 长 高 辉审 判 员 张志成人民陪审员 白开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