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刑终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杜联生滥用职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联生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终327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联生,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福鼎市档案局局长,住福鼎市。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福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日经福鼎市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林峰,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联生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6)闽0982刑初2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联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原审被告人杜联生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杜联生犯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鼎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2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雪义审判员  谢瑞琴审判员  史玲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映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