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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2刑初225号公诉机关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95年4月18日生。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陇检诉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陇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康新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陇西县巩昌镇大城十字农业银行门口给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毒品时,被陇西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在张某某身上查获毒资200元,从被告人赵某某身上查获用一元纸币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一包,扣押赵某某作案通讯工具白色VIVO手机一部。经计量,毒品可疑物一包净重0.13克。经检验,从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查获笔录,计量笔录,通话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物证手机,现金200元,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非法向他人销售毒品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现金200元、白色VIVO手机一部,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冯其勇审 判 员  车志雄人民陪审员  付进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史陇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