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执6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与曾令奎、重庆沥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曾令奎,黄敬碧,重庆沥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6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营业场所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7613210XB。负责人陈为彬,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曾令奎,男,生于1967年1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黄敬碧,女,生于1964年4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重庆沥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三环路金光大道23号金佛康城小区2幢负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912403011。法定代表人王雯正,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与被执行人曾令奎、重庆沥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敬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5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令奎、重庆沥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敬碧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于2017-02-20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金276107.35元与诉讼费524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6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远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 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