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祝学明贩卖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祝学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2041号罪犯祝学明(绰号“豆豆”、“大厂豆豆”),男,1976年8月10日生,南京市六合区人,原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六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祝学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0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07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又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苏02刑更13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1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8月7日至8月1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祝学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祝学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祝学明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祝学明,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祝学明,在2017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分累计达1651分。为此,2017年2月获监狱表扬二次(一个积极分子折算成二个表扬)。罪犯祝学明在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八千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祝学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当缩减其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祝学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