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恢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柳娇与刘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娇,刘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柳娇,男,生于1989年11月1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被执行人:刘冰,男,生于1974年12月11日,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娇与被执行人刘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柳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纪肖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