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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4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安徽宣州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宣州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4126号原告:安徽宣州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陆新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露,男,该行员工。被告:赵玲,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安徽宣州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宣州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宣州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17元,减半收取2158.5元,由原告安徽宣州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娟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