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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16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苏、眉山中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苏,眉山中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6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苏,女,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眉山市东坡区人,住东坡区。被执行人眉山中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南段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572763572T。法定代表人:严道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苏与眉山中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1402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眉山中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苏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工资及赔偿金共计16225元。执行中,本院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刘苏已足额受偿,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1402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