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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2执2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云南老石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老石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2执20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云南老石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被执行人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云南老石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云南老石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6)云310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98026.0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调查,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判决内容,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补充责任。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将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以本案标的限额作了冻结。2017年8月1日,被执行人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执行款298026.03元及执行费437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瑞丽市人民法院(2016)云310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诗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建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