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罗春生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春生,罗桂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881号申请执行人罗春生,男,1958年3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罗桂友,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罗春生与被执行人罗桂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京0119民初0546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文书。该案于2017年03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立案后于2017年0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6)京0119民初054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同时要求被执行人依法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实际履行。2.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多次统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3.执行人员与罗桂友多次沟通,被执行人表示没钱给付。4.本院于2017年08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鉴于此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9民初054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