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7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山支行与张宝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山支行,张宝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733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山支行,住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游浩伟,行长。委托代理人:赖子杰,系原告单位职员。被告:张宝民,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山支行与被告张宝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学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达强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