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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郭心意、高孟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心意,高孟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950号申请执行人郭心意。被执行人高孟庆。申请执行人郭心意与被执行人高孟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津0114民初106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在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给付执行款61438.5元,执行费821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屋、车辆、证券等进行查询,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账户余额不足,名下车辆进行部分查封,价值过小的车辆申请执行人申请不采取强制措施且暂不进行评估拍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延期执行申请书、查询材料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9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程学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尹鹏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