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1执恢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玉慧与云南东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慧,云南东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恢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慧,女,汉族。被执行人云南东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玉慧与被执行人云南东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昆民二终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玉慧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6374元,执行费2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东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生效判决书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昆民二终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