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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曾令伟与张葛亮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令伟,张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438号申请执行人:曾令伟,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张葛亮,男,198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曾令伟与张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5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张葛亮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曾令伟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葛亮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公告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公告费300元,未能执行兑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王伟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