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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许言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468号之一被执行人:许言华,男,汉族,1987年11月9日出生,住临邑县。许言华犯环境污染罪,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鲁1424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许言华犯环境污染罪一案,判处有期徒十个月(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二、判处许言华罚金三万元,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许言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依法冻结许言华银行存款1205.89元,已扣划并上缴国库。被执行人许言华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工作,及时报告了个人财产情况,因经济困难已制定出罚金缴纳计划:2017年10月1日之前交纳罚金10000元,2018年3月1日交纳罚金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立欣审判员 李海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齐志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