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忠良、李玉伍与吴书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良,李玉伍,吴书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935号原告:王忠良。原告:李玉伍。被告:吴书胜。原告王忠良、李玉伍与被告吴书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忠良、李玉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劳务费116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本案系拖欠劳务费纠纷,原告诉求的劳务费是王忠良、李玉伍、贺文华、胡加红、王永夺、杨潇、王健、张宝春、郑晓龙等十人的劳务费总额,属于普通共同诉讼范围。对于普通共同诉讼,权利人既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也可以合并起诉。如果合并起诉,款项涉及的所有劳动者均为案件原告。原告王忠良、李玉伍只对其中属于自己的部分享有权利,对涉及其余八人的部分无权处置。现原告王忠良、李玉伍二人在没有其他人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主张上述劳动者被拖欠的全部劳务费,起诉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忠良、李玉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退还原告王忠良、李玉伍。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印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娇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