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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展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80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展,男,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2013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羁押,同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展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梅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4月4日17时27分许,被告人胡展利用收购废品的便利,将被害人姚某放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某某电器厂保安室内两捆重约60斤的电线(经鉴定价值3656元)盗走���并以每斤11元的价格变卖给一废品收购站,得款600多元,赃款已在日常生活中花光。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抓获经过,被告人胡展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害人姚某的陈述及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胡展的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胡展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展是累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胡展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展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展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展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展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与被告人胡展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胡展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和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海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樊利芝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