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9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刑二庭移送执行达富均缴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富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925号之二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二庭。被执行人:达富均,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关于本院刑二庭移送执行达富均缴纳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都江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达富均应缴纳罚金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以(2013)都江执字第1010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9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