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刑终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孝巧、黄伟伟赌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孝巧,黄伟伟,方雷,黄孝生,黄子南,方志钻,林维掌,王素素,黄芝划,周志气,陈绍欢,黄贤龙,陈周荣,王文书,金晨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终121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孝巧,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伟伟,女,1991年1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雷,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8月9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16年7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孝生,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子南,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16年6月30日被抓获,同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方志钻,男,1970年5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赌博,于2009年2月9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0年2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本案,于2016年6月30日被抓获,同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林维掌,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初中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素素,女,1990年3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30日被抓获,同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芝划,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周志气,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5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6月30日被抓获,同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绍欢,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黄贤龙,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2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周荣,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文书,男,1988年2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金晨,女,1994年11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子南、方志钻、黄孝巧、林维掌、黄伟伟、方雷、王素素、黄孝生、黄芝划、周志气、陈绍欢、黄贤龙、陈周荣、王文书、金晨犯赌博罪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浙0327刑初37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孝巧、黄伟伟、方雷、黄孝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5月初至6月底,被告人黄子南、方志钻、黄孝巧、林维掌、黄伟伟、王素素、陈绍欢、陈周荣、方雷、黄孝生、黄芝划、周志气伙同章某、方伍、项某、黄某、陈某1、天翼(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苍南县钱库镇先后创建微信红包赌博群“欧南无倍牛牛某”、“亚洲金融论坛中心”群、“世界后战”系列群和“亚洲金融论坛中心2”群,组织金某、伍某,4、林某1等一百多人,以微信红包牛牛方式聚众赌博,并按照每次参赌人员红包总额的3%抽取头薪,共抽取头薪人民币45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5月初至5月底,被告人黄子南、方志钻、黄孝巧、林维掌、方雷伙同章某、方伍、陈某1、“天翼”、项某等人,入股黄子南创建的“欧南无倍牛牛某”(以下简称“欧某”),组织金某等100多人以微信红包牛牛方式进行赌博。经查,该赌博群股份共分11股,其中,黄子南占1.5股,被告人方志钻、黄孝巧、林维掌、方雷等人各1股,由方志钻、林维掌共同管理,共抽取头薪人民币15万元左右。(2)同年5月27日左右开始,因项某在欧某捣乱,被告人黄子南、方志钻、黄孝巧、林维掌伙同章某、方伍、“天翼”等人创建“亚洲金融论坛中心”微信群,将原来在欧某的赌博人员拉入该群。经查,至同年6月16日,该赌博群内参赌人员达一百多人,股份共分11股,其中,被告人黄子南占2股,被告人方志钻占1.5股,被告人林维掌、黄孝巧各占1股,被告人黄伟伟、王素素合占1股,并且由二人担任财务,负责在群内发放赌博红包。(3)同年6月17日至6月27日,在被告人黄子南等授意下,被告人周志气以每天人民币200或300元不等的工资受雇于赌博群,负责组建微信赌博群“世界后战”1-8系列群,将原来在“亚洲金融论坛中心”群内的赌客拉入该群进行赌博,并负责维护群内秩序。经查,该赌博群内参赌人员达一百多人,股份共分11股,其中,被告人黄子南占2股,被告人方志钻占1.5股,被告人林维掌、黄孝巧各占1股,被告人黄芝划、黄孝生合占1股,被告人黄伟伟占0.5股,被告人陈绍欢、陈周荣合占0.5股,且后三人在群内担任财务,负责在群内发放赌博红包。该赌博群从2016年6月18日至26日,共抽取头薪人民币115751元。(4)同年6月28日至6月30日,被告人黄子南、方志钻、黄孝生、黄伟伟伙同章某、天翼、国际森林、如意阁等人(均另案处理)组建微信红包群“亚洲金融论坛中心2”,将原来在“世界后战”系列群内的赌客拉入该群进行赌博。经查,该赌博群内参赌人员达一百多人;2016年6月28日至30日,被告人王素素、王文书、黄贤龙、金晨伙同吴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苍南县钱库镇组建微信赌博群“大世界”,组织他人以微信红包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经查,该赌博群内参赌人员七十余人,共抽取头薪15000余元。被告人林维掌于2016年10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在审理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陈周荣于2017年1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各被告人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原审庭审出示、质证的证人陈某3、林某2、林某1、伍某,4、金某、林某3、陈某2、蔡某,4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账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以赌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子南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方志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黄孝巧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林维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黄伟伟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被告人方雷犯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王素素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被告人黄孝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被告人黄芝划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被告人周志气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被告人陈绍欢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黄贤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陈周荣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被告人王文书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被告人金晨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追缴被告人黄子南、方志钻、黄孝巧、林维掌、黄伟伟、王素素、陈绍欢、陈周荣、方雷、黄孝生、黄芝划、周志气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00元,追缴被告人王素素、王文书、黄贤龙、金晨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涉案手机21部、银行卡8张,均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黄孝巧、黄伟伟、方雷、黄孝生均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认定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孝巧、黄伟伟、方雷、黄孝生及原审被告人黄子南、方志钻、林维掌、王素素、黄芝划、周志气、陈绍欢、黄贤龙、陈周荣、王文书、金晨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原审法院鉴于黄子南有犯罪前科,方志钻、方雷有违法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林维掌、陈周荣系自首,黄子南、方志钻、黄孝巧、黄伟伟、方雷、王素素、黄孝生、黄芝划、周志气、陈绍欢、黄贤龙、王文书、金晨系坦白,林维掌、陈周荣已退赃,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并对林维掌、陈周荣、王文书、黄贤龙、金晨适用缓刑。原判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黄孝巧、黄伟伟、方雷、黄孝生上诉理由、请求均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海审判员 陈 雁审判员 涂凌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晓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