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于万香与卢志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万香,卢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794号之一原告:于万香,女,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万华(系于万香妹妹),女,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被告:卢志峰,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原告于万香与被告卢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于2017年8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7年8月31日,原告于万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万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万香负担。审 判 长 陈 美 丽审 判 员 木 其 尔人民陪审员 秦 秀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阿拉坦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