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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刑终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于继承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继承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终1045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继承,男,1993年9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龙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龙里县。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继承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1058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于继承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原审被告人于继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8月30日,上诉人于继承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于继承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7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于继承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决,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继承撤回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3刑初1058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厉文华审判员  弋 玮审判员  杨智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燕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