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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万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德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425号原告(反诉被告):福建万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滨北路“滨江·幸福广场”一层A1-27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0001PUW7N。法定代表人:陈建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传挺、李泽楠,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陈德法,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震宇、谢秀锦,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福建万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陈德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2017年3月22日,被告陈德法对原告福建万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原告福建万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陈德法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万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德法已达成和解,福建万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陈德法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福建万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陈德法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福建万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09.38元,由陈德法负担。审判员 林 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彩霞速录员 陈玫宏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