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上海特莱维护肤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双鸭山市尖山区南方化妆城仿冒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特莱维护肤品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尖山区南方化妆城,杭州沃鑫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仿冒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436号原告:上海特莱维护肤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北青公路10106号。法定代表人:王作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惠光,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宝昌,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律师。被告:双鸭山市尖山区南方化妆城,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时代大厦楼下。经营者:吴番,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杭州沃鑫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泛海国际中心1幢903室。法定代表人:曾森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军,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特莱维护肤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双鸭山市尖山区南方化妆城、第三人杭州沃鑫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仿冒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特莱维护肤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原告企业名称及产地的“i尚i膜7天周期面膜3#”化妆品并销毁该化妆品的所有库存;2、判决被告在全国媒体上公开声明并向原告特莱维护肤品公司赔礼道歉;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特莱维护肤品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7日双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告经销的“i尚i膜7周期面膜3#”化妆品抽查检查,该化妆品上标有生产企业为“上海特莱维护肤品股份有限公司”及产地为上海市青浦区苏虹公路332号。该化妆品经黑龙江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检验报告认定该化妆品违规添加化妆品禁用物质,质检结论为不合格产品,2016年10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网站第140号通告中通报该化妆品为不合格产品,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原告进行调查时,原告得知此事,现原告查明被检验产品不是原告公司生产,是被他人冒用自己企业名称。不合格产品批号为140111001,规格是25g3+1片每盒,原告没有生产。被告双鸭山市尖山区南方化妆城、第三人杭州沃鑫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冒用原告公司的名称、厂址,侵害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由主张被告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根据原告公司主张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据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规范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因此,依照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该案案由应为“仿冒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该类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妍人民陪审员 孙新立人民陪审员 程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