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万朝兵与郭传飞、龚永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朝兵,郭传飞,龚永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806号申请执行人万朝兵,男,汉族,1967年5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郭传飞,男,汉族,1987年9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龚永学,男,汉族,1976年10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4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传飞、龚永学价值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相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