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民终3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乾、河北建大茂生饲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乾,河北建大茂生饲料有限公司,马飞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终3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乾,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和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大茂生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城西县水泥厂对过。法定代表人:张建刚,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飞波,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上诉人张乾、河北建大茂生饲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飞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7民初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乾、河北建大茂生饲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乾、河北建大茂生饲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乾、河北建大茂生饲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新戈审判员 秦一臣审判员 何秀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雨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