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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艳杰与张照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杰,张照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957号原告:李艳杰,男,汉族,1981年10月18日生,住河北省河间市,。委托代理人:鲍振领,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照杰,男,汉族,1980年7月18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原告李艳杰与被告张照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宝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秋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