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梁正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梁正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保7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公园路7号。负责人:代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恩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营业部副行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营业部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梁正斌,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被申请人梁正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梁正斌价值3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二、如果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应当赔偿被申请人梁正斌因保全错误所遭受的损失,赔偿金额以30万元为限。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被申请人梁正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