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漆巧平 与梁红兵曾海波甘肃弘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昊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巧平,梁红兵,曾海波,甘肃弘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昊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2059号原告漆巧平,女,汉族,1980年3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鲜艳平,甘肃笃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红兵,男,汉族,1987年7月20日生。被告曾海波,男,族,现年36岁。被告甘肃弘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陇西县巩昌镇建筑巷38号。法定代表人:贾德勇,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甘肃昊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陇西县长安路南侧江能综合楼B段4楼。法定代表人:李永冰,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漆巧平与被告梁红兵、曾海波、甘肃弘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昊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受理后,原告漆巧平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漆巧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亚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启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