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增生申请执行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增生,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执54号申请执行人赵增生,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新兴煤矿工人,住所地新兴区。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德,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劳人仲字[2016]第107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已将全部案件款执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增生,申请执行人赵增生同意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七劳人仲字[2016]第10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中华审判员 张鹏飞审判员 纪红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庆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