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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徐钢、周光全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钢,周光全,黄曾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3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钢,男,生于1978年5月22日,汉族,农民,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周光全,男,生于1974年5月16日,汉族,农民,住枝江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黄曾蓉,女,生于1982年4月6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钢与被执行人周光全、黄曾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亚州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林兰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