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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刑终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华贪污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华,薛洪飞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刑终7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华,1966年10月15日出生于甘肃省秦安县,男,汉族,大专文化,甘肃省防雷中心原主任,住甘肃省兰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赵耀,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薛洪飞,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于甘肃省榆中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甘肃欣优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兰州市,住兰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30日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华、薛洪飞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甘01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认定被告人薛洪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扣押的赃款69860元及查封的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文化西路2号花漾青城小区2栋2单元1704室房产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赃款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原审被告人张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理由、听取辩护人意见和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刑初8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根虎代理审判员  张锡红代理审判员  田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漆绪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