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0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福建金海峡典当有限公司与杨永梁、余丽萍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金海峡典当有限公司,杨永梁,余丽萍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0859号原告:福建金海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郭文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平、林蓉,公司员工。被告:杨永梁,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被告:余丽萍,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原告福建金海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梁、余丽萍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晓文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蔡晓文人民陪审员 陈蓉蓉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远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