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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0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福建金海峡典当有限公司与杨永梁、余丽萍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金海峡典当有限公司,杨永梁,余丽萍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0859号原告:福建金海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郭文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平、林蓉,公司员工。被告:杨永梁,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被告:余丽萍,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原告福建金海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梁、余丽萍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晓文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蔡晓文人民陪审员  陈蓉蓉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远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