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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执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杭州康斌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杭州赛阳运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康斌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杭州赛阳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执保886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杭州康斌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杭州赛阳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204504-5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杭州康斌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杭州赛阳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204504-5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杭州康斌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杭州赛阳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204504-5银行存款人民币6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杭州康斌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杭州康斌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杭州赛阳运输有限公司(证件号码:09204504-5)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63000元,冻结12个月。审判员  方勇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