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涛、王春莲、廉海生、XX、刘春荣、张丽梅、张义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2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住萝北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丽梅,女性,1979年10月1日出生,住萝北县军川农垦社区;于涛,男性,1977年2月4日出生,住萝北县军川农垦社区;张义成,男性,1956年1月8日出生,住萝北县军川农垦社区;王春莲,女性,1955年1月20日出生,住军川农垦社区;廉海生,男性,1972年11月6日出生,住军川农垦社区;刘春荣,女性,1969年3月12日出生,住军川农垦社区;XX,女性,1980年3月29日出生,住军川农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涛、王春莲、廉海生、XX、刘春荣、张丽梅、张义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421执2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凤江审判员 杨宝生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延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