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江西青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青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李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907号原告:江西青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开发区凤凰路7号。法定代表人:唐春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荣,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杰,男,198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青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江西青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杰已达成和解,原告江西青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青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青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05元,减半收取计1802.5元,由原告江西青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