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7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迷路、董金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迷路,董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财保34号申请人:郑迷路,男,汉族,1979年5月8日出生,住址:南和县。被申请人:董金峰,男,汉族,1972年3月8日出生,住址: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迷路诉被申请人董金峰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董金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郑迷路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郑迷路撤回对被申请人董金峰的诉前保全。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