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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鑫鑫、张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鑫鑫,张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860号申请执行人孙鑫鑫。被执行人张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鑫鑫与被执行人张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1日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执18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莹莹审 判 员  吕建刚代理审判员  郑 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