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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20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曹道欣与深圳市滢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道欣,深圳市滢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0088号原告曹道欣,男,土家族,1971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慈利县,委托代理人梅春来,广东文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柳云,广东文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滢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民乐村民乐花园10栋3号一楼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70914G。法定代表人刘文静。委托代理人梁巧玲,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亭,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道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此费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周  鹏  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学军(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