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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9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790号原告:重庆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搬运西村157号3单元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58615C。法定代表人:范映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崴,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琴,女,1975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娄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芳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