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6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洪松与陈开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松,陈开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6民初447号原告:洪松,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现住柘荣县。被告:陈开福,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原告洪松与被告陈开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洪松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洪松以与陈开福通过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松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洪松承担。审判员 包松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雅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