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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6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洪松与陈开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松,陈开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6民初447号原告:洪松,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现住柘荣县。被告:陈开福,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原告洪松与被告陈开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洪松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洪松以与陈开福通过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松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洪松承担。审判员  包松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雅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