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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5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钱龙与金德才、邢美琪、梅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龙,金德才,邢美琪,梅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5民初405号原告:钱龙,女,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安,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永成,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德才,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被告:邢美琪,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镇奋斗社区。被告:梅桢,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道外区。原告钱龙诉被告金德才、邢美琪、梅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龙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钱龙负担。审判长  宋长文审判员  翟福生审判员  陈 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