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艳卫、田冬亮盗窃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豫0821刑监4号原审被告人朱艳卫、田冬亮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以(2014)修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艳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认定被告人田冬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检察机关以判决书遗漏了对被害人薛某、刘某财产的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13]229号)下发后,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按照批复精神进行处理,本案判决遗漏了对被害人财产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员 康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一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