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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执4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张龙、米建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米建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4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龙,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米建亮,男,198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执行人张龙与被执行人米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冀0609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祥东审判员  刘国厅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