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民终1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徐某、周晓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周晓飞,周悦,江西省丰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王益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1146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系受害人周贤煌之妻。委托代理人陈锡全、周小明,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晓飞,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系受害人周贤煌之子。委托代理人陈锡全、周小明,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悦,女,200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系受害人周贤煌之女。法定代理人徐某,女,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系上诉人周悦之母。委托代理人陈锡全、周小明,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丰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西坛社区上塘老屋组。法定代表人王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刚,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王益启,男,195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私营企业主,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代理人郑刚,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徐某、周晓飞、周悦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7)赣1103民初14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诉讼参加人(原审原告、上诉人)周贤煌在二审期间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徐某、周晓飞、周悦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出(2017)赣11民终11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变更本案当事人,由周贤煌的法定继承人徐某、周晓飞、周悦作为上诉人参加诉讼。上诉人徐某、周晓飞、周悦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徐某、周晓飞、周悦要求撤回上诉,其撤诉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周晓飞、周悦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赖 晓审判员 聂晓红审判员 付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