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财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再兰、王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再兰,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财保87号申请人:杨再兰,女,1960年8月19日出生,苗族,住铜仁市。被申请人:王琴,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铜仁市。申请人杨再兰因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琴在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铜仁管理部账号为201G52D010100137000307的账户进行保全,并提供铜地房字第WS3562房屋所有权证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再兰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王琴在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铜仁管理部账号为201G52D010100137000307账户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琴在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铜仁管理部账号为201G52D010100137000307的账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邱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