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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东营辰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东营辰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宣瑞国,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辰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彬,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辰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91民初6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72000元、违约金270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银行存款、车辆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地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该车辆下落不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使用权一处,但因另案被其它法院多次查封,本院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设立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本院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分。被执行人目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6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胜林审 判 员  张庆莹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汪沫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