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爱民、张建国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清爽,王爱民,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325号申请执行人丁清爽,女,1998年6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爱民,男,汉族,1967年11月10日生。被执行人张建国,男,汉族,1974年1月9日生。本院在执行丁清爽申请执行王爱民、张建国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丁清爽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32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张冬松审判员 唐建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吴焕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