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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爱民、张建国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清爽,王爱民,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325号申请执行人丁清爽,女,1998年6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爱民,男,汉族,1967年11月10日生。被执行人张建国,男,汉族,1974年1月9日生。本院在执行丁清爽申请执行王爱民、张建国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丁清爽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32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张冬松审判员  唐建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吴焕玲 更多数据: